有限公司的股东死亡后,股东资格可以继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死亡后其遗产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股东的出资作为股东个人的合法财产,在自然人股东死亡后,也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举例:股东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存在配偶及子女的情况下,关于该股东的公司股权的比例分配问题,因被继承人最后取得公司100%股权的时间是在与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股权所包含的财产权利,应认定为被继承人股东与其配偶共同所有的财产。在被继承人股东去世后,依法应当先将该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即50%的股权分出为被继承人股东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对于被继承人股东所持有公司剩余50%的股权,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被继承人股东去世后,其财产共有人和继承人不仅享有继承公司股权涉及的财产权利,亦当然有权继承公司股东资格。且尽快完成公司的股东资格确认,亦有利于解决公司目前形成的僵局,保障公司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以维护被继承人的各位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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