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航物流,每周普法”系列——股东诉请解散公司

2024-08-12 00:00

股东能否任意诉请解散公司?

“护航物流,每周普法”系列今天将继续以案例的形式分享新《公司法》关于股东请求司法解散公司的相关规定。

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231条明确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该法施行后,西安市未央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新规则,审理并宣判了首例股东诉请公司解散案件。我们一起来看看该案件是如何判决的?

卫某与张某、王某于2023年11月共同设立登记A公司,主营抖音直播业务。三人分别持有33%、34%、33%的股权。A公司经营至2024年年初时三人发生矛盾,卫某提出退出公司经营,张某与王某均不同意。2024年1月后卫某已不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卫某认为王某将公司财物擅自处理,公司搬离经营地址,三人矛盾不可调和,其股东权益可能遭受重大损失,故诉至未央法院,请求解散A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已停止经营数月,庭审中张某、王某均认可A公司目前处于瘫痪状态,各股东均未采取任何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有效补救措施,各股东间的矛盾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的运营仰赖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因A公司已丧失了人合性,权利运行发生困难,无法实现公司目的,如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卫某持股33%,其请求解散A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法院予以支持。

从上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出:新《公司法》实施后司法强制解散公司难度大幅度降低。法院依申请强制解散公司的适用条件具体为:一是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董监高等高级管理人之间冲突,公司失去人合性,公司经营管理因此陷入严重困境;二是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三是由具备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请求。

有限责任公司除具有资合性所赋予的坚实资本基础与资源聚合能力外,更在于其人合性这一核心要素,它如同公司灵魂的纽带,紧紧连接着股东之间的信任与合作,是公司成立与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驱动力。对于一个有发展潜力的公司而言,因公司控制权、经营管理权或经营发展理念、利益分配等之争而被司法强制解散公司毕竟不是一个上好的选择。(兰台律所王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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