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力争打造世界级自由贸易港区

来源:南方日报 | 2011-09-21 16:15

  自下月8日起,在前海湾保税港区内,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将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是19日从深圳市法制办发布的《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获悉的。

  力争打造具世界级自由贸易港区

  前海湾保税港区规划面积3.71209平方公里,全部区域都在前海合作区内。自2008年10月18日由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以来,保税港区的业务取得了快速增长,目前已在全国保税港区中业务量名列前茅,“标杆”地位初步形成。此次“办法”的出台就是为其日后建设法制保障,充分发挥保税港区政策创新、先行先试的作用。

  根据该办法明确了前海湾保税港区的主要功能是“开展国际采购、国际配送、国际中转、国际转口贸易、出口加工业务以及与之相配套的金融、保险、代理、检测等服务业务,并重点发展现代物流、航运服务、供应链管理、创新金融等业务”。

  其未来的发展方向则定位为“借鉴国际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港通行的规则,坚持体制创新、先行先试,加强深港合作,探索建设功能完善、运行高效、法制健全、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自由贸易港区”。

  行政审批时限最快可及时办理

  为构建高效的管理服务体系,“办法”规定,前海湾保税港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应会同有关部门规范行政审批标准,简化审批条件,减少审批环节,提高效率。

  据了解,保税港区行政审批事项将通过一站式服务中心实行统一受理、集中审批、限时办理、跟踪服务制度。行政审批时限也作出严格要求,规定原则上即时办理,一般不超过三日等要求。

  此外,办法规定,管理局应制定保税港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确定企业准入条件、退出机制和有关政策。 保税港区内企业的设立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保税港区产业发展要求,不得开展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以及列入国家《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内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财税优惠政策留有接口

  由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属于中央管理事权,办法此次主要对国家已批复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规定。目前,深圳正结合保税港区发展实际以及借鉴其他保税港区已有的优惠政策,梳理并向国家上报争取适用于保税港区的营业税、房地产税等其他优惠政策。

  为此,办法规定了“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的兜底条款,以便今后的相关优惠政策能及时适用于保税港区。

  保税港区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一)国外货物入保税港区保税;

  (二)货物出保税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

  (三)国内货物入保税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保税港区内企业耗用的水、电、气(汽),按政策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四)保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五)注册在深圳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保税港区内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注册在保税港区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七)注册在保税港区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享受试点物流企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八)保税港区内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百分之十五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百分之八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九)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前海合作区范围内的金融、财税等相关优惠政策适用于保税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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