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使流通立法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初步建立起包括规范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市场秩序、市场调控与管理等方面法律制度的现代市场流通法律体系。
商务部日前发布《关于加强流通法律工作的若干意见》,强调今后一个时期市场流通法律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建立和完善我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出发,适应依法行政和实现对全社会流通统一管理的要求,大力推进市场流通立法工作。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我国流通业在促进生产、引导消费、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但与其它领域法制建设相比,市场流通法制建设相对滞后,不能适应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和促进流通业迅速发展的需要。
商务部发布的《意见》指出,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流通法律体系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市场流通法律工作;建立健全商务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流通工作中的作用;加强流通立法调研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有关人士表示,流通法律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建立和完善流通法律体系,积极推进流通法制化进程,是建立现代流通体系的迫切需要,是转变政府职能和依法规范管理市场流通的工作基础,也是进一步改革开放和积极应对加入世贸组织的重要举措。
按照《意见》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根据轻重缓急制定并组织落实本地区的立法规划和计划,做好在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市场秩序和市场调控与管理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工作,推动重点法规和规章的出台。
据了解,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的流通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国家有关流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出台前,针对流通领域、流通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予以规范。
此外,《意见》指出各地应开展本地区有关流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已不适应当前流通业发展要求的法律文件按照法定程序分别予以废止、修订;完善地方有关立法项目实施年度计划、法规规章审议、规范性文件审核、重大问题法律意见论证等制度;对流通法律工作和建立健全我国市场流通法律体系框架提出意见和建议。
另据了解,商务部将进一步加强对商务系统流通法律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在适当时候对各地开展流通法律工作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考核。同时将逐步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全系统法律人员在流通法律领域的培训和信息交流,为整个商务系统流通法律工作跃上新台阶创造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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