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发文:7个城市展开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

2024-06-07 11:02

 111.png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发布,我国首批确定由9个汽车生产企业和9个使用主体组成的联合体,将在北京、上海、广州等7个城市展开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试点产品涵盖乘用车、客车以及货车三大类。试点过程中将系统开展产品测试与安全评估工作,探索完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准入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按照《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3〕217号)有关工作安排,经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组成联合体自愿申报、车辆拟运行城市人民政府同意、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以下统称“四部门”)组织专家对首次集中申报的方案进行了初审和择优评审,研究确定了9个进入试点的联合体。

  下一步,四部门将按照试点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有序推进试点实施,并基于试点实证积累管理经验,支撑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修订,加快健全完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准入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推动我国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问答

  一、现在市面上汽车带的自动驾驶功能跟智能网联汽车的自动驾驶是一回事吗?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副主任 刘法旺:按照驾驶自动化分级标准,对于驾驶自动化功能,包括L0到L5六个等级,其中L0到L2属于驾驶辅助,目前市面上销售的车辆顶多搭载的是驾驶辅助功能车辆。

  对于具有L3和L4这些功能的车辆,目前正在进行准入试点,对于汽车生产企业而言,还是要规范宣传行为,加强对于驾驶员的培训,并且应该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防止驾驶辅助功能被误用和滥用。对于驾驶员而言,本着对本人和他人生命安全负责的态度,应该严格履行驾驶义务,保证车辆运行安全。

  二、假如自动驾驶上路出现了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如何去判定?道路交通法规是否要做相应调整?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副主任 刘法旺:目前这个准入试点实际上既包括产品准入的试点,也包括上路通行的试点,包括驾驶员的责任,包括将来的自动驾驶的责任划分,都是这个准入试点里面一个重要的研究内容。

  三、四部门确定“进入试点的联合体”,是否代表允许具备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上路通行?

  试点的组织实施共分为五个阶段,分别是试点申报、产品准入试点、上路通行试点、试点暂停与退出、评估调整。当前,只是完成试点申报阶段的遴选,并不代表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取得准入许可或允许上路通行。接下来,四部门将指导进入试点的联合体开展试点实施工作。

  首先是产品准入试点,包括产品准入测试与安全评估、产品准入许可两个环节。进入试点的汽车生产企业要细化完善产品准入测试与安全评估方案,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确认后,在省级主管部门、车辆运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门监督下,开展产品准入产品测试与安全评估工作。汽车生产企业通过产品准入测试与安全评估,且产品符合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要求后,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产品准入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经受理、审查和公示后,作出是否准入的决定。决定准入的,设置准入有效期、实施区域等限制性措施。

  取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理车辆登记后,在限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从事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相应业务类别的运营资质并满足运营管理要求。使用主体、汽车生产企业和车辆运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门应按有关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四、试点的申报流程和遴选过程是什么?

  申报流程。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组成联合体,参考《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实施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指南》),制定申报方案,经车辆拟运行城市(含直辖市下辖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车辆拟运行城市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愿申报。省级主管部门对申报方案审核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遴选过程。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以下统称“四部门”)按照《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方案进行初审和择优评审。在申报过程中,向汽车生产企业公开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指引文件。在初审工作中,组织技术专家对联合体申报方案进行评价,重点确保进入择优评审的联合体申报方案无短板漏项。在择优评审工作中,向申报试点的联合体反馈初审意见、公布择优答辩提纲,由院士、行业知名专家等组成专家组,重点考察联合体综合能力、产品测试与安全评估方案、车辆拟运行城市条件、安全管控措施以及试点预期效果等。专家组根据联合体答辩、质询回应情况独立评价。

  四部门根据专家总体意见,并综合考虑产品类别、车辆运行城市特点、申报的自动驾驶功能、企业测试示范基础等情况,在履行相应程序后,确定首批进入试点的联合体。

  五、在此次集中申报之后,后续有试点申报需求时如何进行?

  此次集中申报,有关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响应,联合使用主体自愿进行申报,也有部分具备一定技术基础的汽车生产企业未参加此次集中申报。此次未申报或者未进入试点的汽车生产企业、使用主体可参考《实施指南》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提升产品功能和性能水平,按照试点申报流程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愿申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智能网联汽车技术与产业发展、试点实施和联合体申报情况,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补充报送申报方案。

  六、试点工作的预期效果是什么?

10秒快速发布需求

让物流专家来找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