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颁布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1年内违规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对1年内违规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吊销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很多业内人士在接受采访时都表示,这样的处罚力度是前所未有的。但在交通管理部门看来,加大处罚固然可以使一部分运输业者“知难而退”,但如果执行得过于严格就有激化矛盾的风险。
5月31日,淄川区交通运输局稽查部门和淄川区公路局联合对漏撒扬尘运输车辆进行治理,记者跟随进行采访。稽查车辆刚驶出大门,就有四辆汽车一直在后面尾随。稽查队员们介绍,每次他们出来查车,总会有一些车辆尾随,有时候甚至会跟着他们到住宅楼下,看着稽查人员回家才离去。
10:00许,稽查车辆到达湖南路寨里镇附近,此时后面尾随的车辆越来越多,最多时甚至有14辆小轿车尾随在后面,形成一条颇为壮观的车队。
为了摆脱这些尾随车辆,稽查人员从湖南路向北拐到胶王路上,但尾随的车辆仍在跟着。在胶王路上,一辆正缓慢爬坡的大货车引起大家注意,这辆重型货车拉的沙子不仅高过了原来的货厢,还高过了加的挡板。“这车肯定超的不止30%……”
注意到,看到稽查人员拦下货车进行处理,后面尾随的车辆上有人开始不停地拨打电话。“扣车、罚款,触犯到他们的经济利益,肯定会有抵触。”一名稽查队员介绍,他们在执法过程中,经常会遭遇盯梢等现象,甚至会遇到暴力抗法。“很多人觉得我们罚款进了部门,但现在罚款都是去银行交,上缴财政的,和我们没有关系。”
同时了解到,目前交通执法部门稽查力量不足,也成为一个制约因素。以淄川为例,全区近800条道路,通车里程1200余公里,但稽查人员只有40人,难免会使一些超限大货车“漏网”。专家建议:适应新机制
一边是货车运输单位和个人为了利益而对策层出不穷,一边是执法部门即将举起的“重拳”。即将实施的新《条例》对调和两方矛盾有何作用?记者专门采访了物流专家。
山东理工大学交通与车辆工程学院孙亮老师认为,新《条例》透露出国家对待超限治理的转变:由以堵为主转向堵、疏相结合,并努力通过各种引导作用形成良性竞争,给运输行业一个合理的利润空间,逐渐改变原来“压价→超限超载→运力过剩→再超限超载”的恶性循环。“其实超限运输不仅在我们国家存在,发达国家在这个阶段也是普遍存在。”孙老师说,作为一个充分竞争行业,物流业的进入门槛比较低,这就使本来有限的利润空间大规模稀释,从业者要想获取更多利润最直接的办法就是超限。而超限对社会环境、道路和安全隐患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影响,所以执法部门要对其进行严格处罚,这是十分正确的。
据了解,过去一味强调用“堵”的方法靠交警和交通部门治理超限,效果并不好,甚至会激化社会矛盾。孙老师认为,新《条例》由以堵为主转向疏堵结合,最关键的是尝试引导建立合理有序的竞争机制、自律机制,并给物流企业一个合理的利润率,这样就会促进物流业的有序竞争。“其实我们国家目前的物流业还是相对比较低端的,还有着很广阔的发展前景。”孙老师说,目前的物流单位大多是企业的配角,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它们要慢慢成为生产企业的伙伴,企业只负责研发、生产,物流行业提供其他的外包服务,甚至可以为生产企业提供需求信息,形成第三方物流企业为主导的供应链。在未来的第四方物流,还将成为供应链的协调者和指挥者。“信息化、标准化是物流发展的大趋势,以后的物流不仅要运输货物,更重要的是信息的传递,比如说以后我不会运输一个杯子,只告诉人们这里有一只杯子。物流企业要做到这一点,才能真正做大做强不被市场淘汰。”
了解到,目前国内已经出现多家类似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最为有名的要数宝供物流,这家物流公司已经形成了一个覆盖全国并开始向美国、澳大利亚、泰国等地延伸的国际化物流运作网络和信息网络,与国内外近百家著名企业结成战略联盟,为他们提供商品以及原辅材料、零部件的采购、储存、分销、加工、包装、配送、信息处理、信息服务、系统规划设计等供应链一体化的综合物流服务。“在这一过程中,货运企业和个人要想不被淘汰,一方面可以通过联合抱团打天下,还要加强对信息化的研究。”记者了解到,目前中国有货运营运车辆907万台,全部物流市场中,车辆在十台以上的公司,比例不到10%,车辆在100台以上的公司,比例不到3%,只拥有一台车的个体运输户,占了将近40%。孙老师说,随着以后的发展,这种情况会逐渐改变,大的物流企业会更加适应市场需求。“社会在不断发展变化,运输从业者也要用新的思维来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孙老师认为,新条例会引导合理竞争新秩序的形成,执法部门的罚款也是引导的一部分,只不过是间接对市场进行调节。因此,从业者首先应该遵守法律并加强行业自律,这才能使自己不被淘汰。《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部分)
第四十一条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车型和技术参数改装车辆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