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航物流,每周普法”系列之七十二——大型企业不支付中小企业利息合法吗?

2025-04-13 22:12

中小企业经常因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规避责任、逾期占用或恶意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等行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在准确识别双方企业性质基础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严格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年)及相关政策要求,依据当事人请求调高低于损失的违约金,引导广大中小企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营商环境提供了良好示范。我们看看以下案例。

2020年,某中小企业与某大型企业签订电线电缆买卖合同,就违约责任部分载明:大型企业无故迟延付款承担迟延支付货款的同期银行零利率;中小企业逾期交货则每天应承担未交材料款1%的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货款的5%。合同签订后,中小企业如约按时交付货物,大型企业未能按时足额支付货款。中小企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大型企业支付货款及按照同期一年期LPR(3.85%)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买卖合同虽合法有效,但合同中关于大型企业违约时以“零利率”支付违约金的约定,金额明显过低。中小企业请求增加违约金,根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予以调整,遂判决大型企业支持中小企业调高利息的诉讼请求。

该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2025年6月1日即将生效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5年修订)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今后即便合同双方未约定利息,大型企业符合法律规定的亦应支付中小企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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