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航物流,每周普法”系列之五十五——公司法意义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2025-02-11 13:59

公司法意义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有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哪些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意义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比一般管理人员更为明确,也更为严格,对高级管理人员概念的理解应当进行全面、准确地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法条中的“经理”,一般是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组织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常设业务执行机关。在实践中可能被称为总经理、首席执行官(CEO)等,并不包括职务中冠以“某某经理”的一般管理人员或者普通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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