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航物流,每周普法”系列之四十三——股东有限责任与股东权利都有哪些?

2025-01-05 22:55

股东有限责任与股东权利都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抉择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本条是关于股东有限责任与股东权利的规定。

一、股东有限责任

本条第1款是关于股东有限责任的规定,该款规定与《公司法》第3条关于公司人格独立的规定相辅相成,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为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换言之,股东只要履行出资义务,就不再对公司承担财产责任。

与有限责任相对应的是无限责任,在组织法上主要表现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关于有限责任的财产范围,在认缴制下,出资期限届满前,认缴出资额与实缴出资额往往不一致。依据该款规定,承担责任的范围为认缴出资额而非实缴出资额。与之配套,《公司法》第54条规定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该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经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需要说明的是,认缴出资额不仅限于其出资计入公司注册资本的部分,也包括计入资本公积金的溢价部分。比如,在股份公司溢价发行股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溢价增资的情况下,股东支付的出资额一部分计入注册资本,一部分注入资本公积,此时应以认缴的全部出资确定股东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东财产与公司责任之间建立了“防火墙”,对公司制度的发展和商事交易的繁荣具有重大意义。

相比于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在效率方面具有多方面的优势:

其一,减少了监督代理人的必要。

其二,提高了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信任,实现了出资者之间的合作。

其三,可以让股东分散投资风险,实现更加有效的投资多元化。

其四,可以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

其五,可以允许企业更加有效地作出投资决策。

其六,有限责任促使投资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转换等。

但是股东的有限责任并非没有例外,在股东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人格的情形下,很多国家都允许债权人向股东追偿,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制度在大陆法系被称为“否认公司人格”,在英美法系称之为“刺破公司面纱”。我国《公司法》第23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了“纵向”的“横向”公司人格否认的制度,同时延续了2018年《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二、股东权利

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利是其作为公司出资者这一身份赋予的,不同类型公司的股东或者同一公司中不同类型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股份的内容及其表现形式有所差异。

一方面,股东向公司出资的主要目的就是盈利,即通过公司盈余分配过获得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在现代公司的组织架构下,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原则上是分离的,实践中公司的经营主要由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作为公司所有者的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而是间接通过股东会集体行使权利,即股东主要通过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人员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因此,本条第2款对公司股东现有的核心权利进行了概括列举。依据本条2款,股东作为出资者对公司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

1. 享有资产收益的权利。主要是股东对公司符合利润分配条件下享有股利分配请求权以及在公司清算时拥有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2. 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主要指股东有权出席、召集以主持股东会,并且对重大事项享有表决的权利。同时,为了有效的行使表决权,股东还依法享有知情权、提案权、建议权、质询权等权利。

3. 选择管理者权利。主要指的是股东有权依法提名或任免董事、监事等管理人员。

除此之外,股东还依法享有其他权利,包括依法转让股权或者股份的权利,在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增资时的优先认缴或认购权,异议股东股权或者股份回购请求权、特殊情形下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提起股东直接诉讼或代表诉讼的权利等。


10秒快速发布需求

让物流专家来找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