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若公司章程中没有允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明确规定,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假借他人的名义与本公司订立借款合同,出借资金给公司,并未经股东会同意,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其出借资金给公司并获取的利息收入应当归公司。
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真实案例:云创公司于2015年1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股东为谢虎(持股50%)、冷佳峰(持股50%)。冷佳峰为云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谢虎任云创公司的监事。
2017年4月,冷佳峰陈述:“2016年初,云创公司急需资金,我想把钱借给云创公司用。但那段时间,谢虎曾经向我借钱,我谎称自己没有钱,没有借给他,我怕他知道我有钱不借伤感情,就虚构了夏小平、陶俊、李正容三个名字,以这三个人的名义把钱借给云创公司。夏小平有两笔,一笔110万元,一笔430万元,陶俊和李正容一笔700万元。利率是日息5‰、6‰不等。云创公司陆续偿还本金和利息,但到现在还没有还完。”
谢虎起诉冷佳峰到法院,主张冷佳峰应当返还给云创公司的款项金额共计1358万元,案件审理中,谢虎主张云创公司共计支付“夏小平”、“陶俊”、李正容利息1358万元。云创公司提交证据证明云创公司按照借条约定,向“夏小平”、“陶俊”、“李正容”偿还借款全部本金和利息。其中支付利息共计1484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冷佳峰是否侵占云创公司利益或对云创公司造成损失,以及冷佳峰应当返还给云创公司的利息的具体金额。
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原《公司法》(2018年)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公司法》(2018年)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冷佳峰任云创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谢虎任云创公司监事,有权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提起诉讼。
关于谢虎主张冷佳峰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非法获取高额利息的问题。冷佳峰虚构“夏小平、陶俊、李正容”三个名字,以这三个人的名义把钱借给云创公司。谢虎虽然在借条上签字,但对出借人实际是冷佳峰并不知情。冷佳峰未经股东谢虎同意,以虚构“夏小平、陶俊、李正容”名字的方式,实际与云创公司订立合同进行交易,其获得的收入,即利息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云创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支付利息共计1484万元,但谢虎起诉仅主张1358万元,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新《公司法》(2023年)规定以上情形的利息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