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股东抽逃出资会被公司登记机关处以788万元巨额罚款吗?今天我们来看看法宝推荐的真实案例,股东抽逃资本被公司登记机关处以788万元巨额罚款的案件。
涉案项目是汉川市重点工程,由河南亚鹰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于2013年12月中标该工程,并于2014年1月与汉川市交通局签订《项目投融资建设合同书》,依据该涉案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河南亚鹰公司出资10000万元于2013年11月注册成立湖北亚鹰公司,作为该工程的项目公司。2012年9月,汉川市人民政府成立了汉川段建设指挥部,负责项目的各项组织和协调工作。河南亚鹰公司作为股东出资10000万元资金成立的湖北亚鹰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河北亚鹰公司是履行河南亚鹰公司与汉川市交通局签订的“涉案项目”合同的项目公司。
湖北亚鹰公司成立后,河南亚鹰公司于2013年12月向该项目指挥部出具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因财务年度来临,我公司银行平账需要,申请从汉川市交通局项目负责的湖北亚鹰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中临时调用伍仟万元整,于2014年1月15日前拨回,保证不影响申报开工许可证及正常施工。河南亚鹰公司从湖北亚鹰公司转出资金5000万元;2014年8月,河南亚鹰公司第二次从湖北亚鹰公司转出资金1000万元。2014年11月,河南亚鹰公司第三次从湖北亚鹰公司转出资金130万元。2014年11月25日,河南亚鹰公司向汉川市交通局项目指挥部出具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因我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急需,临时借用湖北亚鹰公司账户中的资金贰仟万元整,保证15天内打回。并承诺不影响本项目正常施工。河南亚鹰公司第四次从湖北亚鹰公司转出资金2000万元。
2014年12月,汉川市交通局项目指挥部向河南亚鹰公司发函,要求河南亚鹰公司在30日内尽快返还从湖北亚鹰公司“临时调用”“临时借用”的注册资金7000万元,并声明,河南亚鹰公司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涉嫌抽逃注册资本,而且严重影响了工程施工进度,可能招致严重的法律后果。2015年4月,汉川市交通局向河南亚鹰公司发函,要求其在4月20日以前迅速返还注册资金7000万元。2015年2月4日、2月15日、2月16日,河南亚鹰公司分三次向湖北亚鹰公司汇款350万元,(其中300万元汇入湖北亚鹰公司会计王康个人银行卡)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2013年10月和11月,河南亚鹰公司向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汇款共计1080万元。2015年4月,汉川市交通局向公司登记机关举报河南亚鹰公司的抽逃出资行为,请求公司登记机关查处。2015年4月20日,属地汉川市市场监管局以河南亚鹰公司涉嫌抽逃出资予以立案调查。2015年6月,汉川市市场监管局作出川工商处字〔2015〕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河南亚鹰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改正,限30日向湖北亚鹰公司返还抽逃出资金额7780万元。2、按抽逃出资金额7780万元的10%处以罚款778万元。
汉川市市场监管局作为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具有依法查处的法定职权;河南亚鹰公司出资10000万元资金成立湖北亚鹰公司后抽回出资7780万元,构成抽逃出资,河南亚鹰公司抽逃出资行为给汉川市交通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受行政处罚。河南亚鹰公司”““借用”、“调用”的名义从湖北亚鹰公司转出资金8130万元,并没有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行为属于违法借贷关系,而且不支付任何代价长期占用不还,构成抽逃出资行为。汉川市工商局将河南亚鹰公司其后汇入的50万元和实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300万元从中予以扣除符合客观实际情况,从而认定河南亚鹰公司抽逃出资为7780万元,工商局依据原《公司法》(2018)第二百条,现新《公司法》(2023)第二五十三条,公司登记机关对抽逃出资的河南亚鹰公司处以抽逃出资金额7780万元的10%巨额罚款77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