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航物流,每周普法系列——股东知情权之诉

2024-08-24 00:00

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重要的法定权利,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参与经营管理、依法行使重大决策的前提和基础。今天,我们将通过案例分析,结合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共同探讨股东知情权的诉讼条件、实现路径及其法律保障。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新规破解了过去公司股东知情权行使限制多、基础权利难以充分保障等问题。武汉市东西湖人民法院适用这一新规,审理并判决了首例股东知情权之诉案件。

2020年,某实业公司、某科技公司共同登记为某工程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20%和80%,科技公司为工程公司的大股东。2023年7月19日,实业公司向工程公司寄出《通知函》要求查阅公司相关决议、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工程公司对于未作任何回应。

东西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是毋庸置疑的,但对于股东知情权是否包含查阅会计凭证,新《公司法》第57条对此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基于空白溯及的原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4]7号)第四条的规定,法院判决支持了实业公司要求查阅工程公司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

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股东在查阅公司特定文件的时候,必须履行法定的前置条件和请求说明程序。本案中,某实业公司在诉讼前已向某工程公司邮寄了《通知函》,故某实业公司在本案中主张要求查阅、复制诉请材料的前置条件已经成就。

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积极回应了实务需求,进一步扩展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将股东名册划入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的资料范围内,对股东有权查阅的资料范围增加了会计凭证,扩大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对象。因此某实业公司要求查阅某工程公司相关决议、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于法有据。

本案中,某实业公司在其邮寄的《通知函》中向工程公司说明其查阅目的在于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切实行使股东权利,某工程公司拒绝提供应举证证明某实业公司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的利益。

通过上述案例的分析,向我们展示了当公司股东知情权面临受阻时,是如何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的。因此对于公司的股东来说在行使知情权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在请求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公司相关文件时,要严格遵循好前置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并说明目的,并务必重视收集行使知情权的证据,包括书面申请、邮寄凭证、快递送达签收的回执等。

2、若股东为非专业人士,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专业执业人员代为查阅,但在查账前要明确自己的诉求,在明确重点关注内容后制定合理的查账计划。

3、行使知情权应当具备正当目的,例如当股东与公司的业务具有实质性竞争关系,或股东向他人通报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等情形出现时,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将受到限制。

通过今天的分享,希望能够帮助各位企业家们更好的了解新《公司法》第五十条关于股东知情权的相关规定。对于公司而言,应在保护好商业秘密的基础上,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股东更好地了解公司治理、经营状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进而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以上就是兰台律师本周普法“护航物流”的全部内容,下周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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